从大的方面说,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都承担着国民教育的重任。《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资源和教育资产,同样是国民教育的资源。不仅如此,教育规划纲要也强调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
所以,从具体的地方政府来说,独立学院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培养适合于经济发展的实用型人才,可以起到最直接的作用。针对独立学院,应该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经过评估合格,特别是办学质量高的独立学院给予公助,可以参照地方公办本科高校的政府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公助。
这样更有利于独立学院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出资方视民办高教如同办私人企业,在投入产出的追求和公益事业的财产所属方面的私有概念,真正建立起“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理念。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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