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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自主权加大
日期:2012-07-12    浏览:1037次     Aa:【大】【中】【小】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招生、专业设置、收费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对我省民办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放权”。

  《意见》明确了扩大招生计划编制权限。规定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备案后可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在扩大收费自主权上,《意见》提出,民办高校可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应按“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从今年起,我省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试行“校考单录”、“三位一体”等改革,以及进行“注册入学”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凡有意愿的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可以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

  为了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办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意见》改革了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省教育厅比较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并允许民办高校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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