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我国各级各类教师培养、培训、入职标准、聘用、待遇、职称、编制、专业和师德标准、考评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规范要求。
意见把师德建设作为考评学校工作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根据意见,国家将出台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幼儿园园长、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制定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规范师范类专业办学,建立教师培养质量评估制度。
意见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意见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意见提出,我国将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意见指出,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意见要求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意见还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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