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公布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将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的认定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据悉,此次认定依据为: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此外,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认定时,个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县(市、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此外,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据悉,去年10月,河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已经联合发布《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从当月起,政府财政将对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专项养老补贴。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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