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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征求意见稿 集中整治“违反师德”行为
日期:2013-11-30    浏览:973次     Aa:【大】【中】【小】

  昨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骚扰学生、遇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收礼或有偿补课等十余项行为属于“违反师德”,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8日。

  受处分时暂缓资格注册

  近年来,教师收礼、体罚、性侵学生,“范跑跑”等案例,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办法》明确,这些行为今后都将受到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期限是24个月。

  接受《办法》监督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机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指出,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前可申辩

  为了避免教师受到“冤枉处分”,《办法》要求,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在对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此外,《办法》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建议,各地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礼物”的价值上限。

  相关阅读:“违反师德”的10种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

  6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0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名词解读:法律对体罚与适当惩罚无界定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少数教师师德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两方面。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或要求教师自律,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根治有偿家教需保障待遇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指出,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但这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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